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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执行有关计划、财政、金融、工交、商贸、邮电、电业等方面(以下简称财经工作)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县人民政务及其所属财经部门发布的财经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代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有关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议,如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了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初审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的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五)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对属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财经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和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七)列席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会议,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八)对全国、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来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九)督促有关部门对新颁布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宣传;

(十)总结、交流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提供编发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简报和内参材料;

(十一)负责人大代表对财政经济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