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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执行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计划生育、民族、宗教、侨务(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行政措施、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代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科教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议案和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对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或专项报告。

(五)列席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教科文卫工作的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六)对全国、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来的有关教科文卫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对新颁布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宣传;

(八)总结交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提供编发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简报和内参材料;

(九)负责人大代表对教科文卫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方案和调查报告;

(十)协助代表联络委员会督办有关教科文卫委员会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负责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直对口联系部门、乡镇街道办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组织教科文卫战线上的县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十二)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