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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有关农村、农业、水利、林业、土地、农机、农技、扶贫开发等方面(以下简称农村工作)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村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农村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代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村工作的议案和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农村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工作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四)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农村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农民反映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对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会议,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七)对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农村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八)督促有关部门对新颁布的有关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宣传;

(九)总结交流人大农村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提供编发有关农村工作简报和内参材料;

(十)负责人大代表对农村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