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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行政措施、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和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列席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六)对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对新颁布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宣传;

(八)总结交流县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提供编发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简报和内参材料;

(九)负责人大代表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